民法典下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
一、担保债权的基本概念
担保债权,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某项债务的履行,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。在民法典中,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多样,包括质押、抵押、保证等。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。
二、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点
破产债权,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,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。破产债权具有从属性,其数额和受偿顺序受破产法规定。在破产程序中,各类债权如工资、税费、担保债权等按照法定顺序受偿。
三、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关系
当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,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。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性,即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。但若是担保物无法完全清偿债务,剩余债务则转化为破产债权,参与破产分配。
相关法律规定如下: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四条: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。
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零九条: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。但若担保物未能完全清偿债务,其剩余债务仍按照法律规定参与破产分配。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,同时也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