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权质押是否构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?
法律角度解读
大家好呀,我是你们的老朋友法小云~
今天咱们聊一个听起来有点专业,但实际和很多老板、股东息息相关的话题——“公司把股权质押给别人,算不算对外担保?”
举个例子:老张开了家公司,因为急需资金周转,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“押”给银行换贷款。结果后来公司另一股东小王跳出来说:“你这质押股权,不就是让公司变相给别人做担保吗?得经过股东会同意!”
老张懵了:股权质押和公司担保,难道是一回事?
别急,小云这就带大家从法律角度拆解清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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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怎么说?
首先,咱们得搬出两部重要的法律:《公司法》和《民法典》。
1. 股权质押 ≠ 公司对外担保
《民法典》第440条明确,股权质押属于“权利质押”,本质是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还款保证。
而《公司法》第16条提到的“公司对外担保”,是指公司用自身信用或资产为别人的债务“兜底”,比如帮关联公司签保证合同。
简单来说:
- 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人行为,押的是自己的“股权财产”
- 公司担保是公司集体行为,动的是公司的“家底”
2. 关键区别看两点
- 谁承担责任?
股权质押还不上钱,银行只能拍卖质押的股权,不牵连公司其他财产;
公司若对外担保,还不上钱时,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公司要钱。
- 是否需要公司内部表决?
股权质押一般只需股东自己决定(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);
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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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怎么判?
来看两个真实案例:
案例1:股权质押不构成担保
某建材公司股东老李将股权质押给银行,后公司另一股东主张质押行为未经股东会表决应无效。
法院认为: 股权质押未动用公司资产,仅是股东处分自身权利,不适用《公司法》对外担保的规定,质押有效。
案例2:名为质押,实为担保
A公司用子公司股权为B公司借款做质押,但B公司实际是A公司的“马甲”,资金最终流向A公司。
法院认定: 该行为实质是A公司用子公司资产为自己担保,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,质押无效。
小云划重点:
股权质押是否被认定为担保,关键看是否实质损害公司利益。如果质押的股权和资金流向都与公司密切相关,就可能被“穿透”认定为变相担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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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问题怎么办?
如果你是企业股东或管理者,牢记这三步:
第一步:翻开公司章程
重点查看两条:
-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?
-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流程(比如必须多少股东投票通过)
第二步:开会!开会!开会!
如果质押涉及公司核心资产(比如控股子公司股权),哪怕法律没强制要求,也建议主动开股东会说明情况,避免日后扯皮。
第三步:白纸黑字写清楚
签订质押合同时,务必写明两点:
- 质押资金用途(例如“仅用于股东个人借款,与公司经营无关”)
- 债权人不得向公司追索(明确排除公司担保责任)
最后别忘了:股权质押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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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就是关于“股权质押是否构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?法律角度解读。”的相关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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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问题看似复杂,其实找对方法就能轻松解决~ 我是法小云,咱们下期见!